四川省审计厅审计整改结果认定办法(试行)

作者:许佳 审核:审计处 时间:2023-03-24 点击数:

四川省审计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省审计厅审计整改结果

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各单位:

《四川省审计厅审计整改结果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审计厅办公室

                                                                                                     20211224


四川省审计厅审计整改结果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整改结果认定,促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根据中央审计委员会、审计署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结果认定,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开展检查并进行评判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结果认定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在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整改资料的基础上,对照审计提出的整改要求、处理处罚意见进行全面检查。

第五条 审计整改资料主要包括:整改报告、整改方案、会议纪要(记录)、合同文本、财务资料、请示及回复、审批审核文件、建章立制等书面资料。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整改情况及整改进度,将整改结果分为“已完成整改”、“基本完成整改”、“正在整改”和“未整改”四种情形。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查出的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对整改结果进行分类认定,主要包括:

(一)收缴清退资金;

(二)调整清理账务;

(三)规范预决算编制;

(四)规范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机制;

(五)落实有关政策目标、推进工作进度;

(六)规范资产处置和使用;

(七)消除不良后果和风险隐患;

(八)其他。

第八条 收缴清退资金的整改结果认定标准。

(一)被审计单位已经及时、足额收缴或清退资金的;由于收缴、清退涉及对象多,范围广,情况复杂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筹措或清退资金,被审计单位已制定资金收缴或清退计划,且收缴或清退工作按照计划推进的;在整改过程中按照司法程序金额确无法收回或清退的,认定为“已完成整改”。

(二)被审计单位已经收缴清退资金达70%以上;资金收缴清退虽未达到70%,但被审计单位已采取了积极措施,工作已得到有效推动且正在实施的,认定为“基本完成整改”。

(三)资金收缴、清退不足70%,且工作推动缓慢的;虽然制定资金收缴或清退计划,但未按整改计划推进且无合理理由的,认定为“正在整改”。

(四)资金未收缴、清退,也未采取其他任何相关措施的,认定为“未整改”。

第九条 调整清理账务的整改结果认定标准。

(一)被审计单位已按照审计要求或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完成账务调整、清理的,认定为“已完成整改”。

(二)虽未完成账务全部的清理、调整工作,但被审计单位已采取积极措施推进且已经取得明显成效的;被审计单位账务调整方案已经审批,正在执行落实的,认定为“基本完成整改”。

(三)账务调整、清理工作虽已经启动但预计在短期内难以完成的;被审计单位账务调整方案尚未通过单位审批的;有关账务调整、清理的审批权限在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已按规定程序向主管部门报送调整清理方案等相关资料的,认定为“正在整改”。

(四)未启动账务调整、清理工作,且也未采取其他任何相关措施的,认定为“未整改”。

第十条 规范预决算编制的整改结果认定标准。

(一)被审计单位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强化预决算编制审核,或已经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和下属单位核算工作和预决算编制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准确编制预决算报表,认定为“已完成整改”。

(二)被审计单位已经采取措施积极规范预决算编报,相关工作已经推进且已有明显成效的,认定为“基本完成整改”。

(三)被审计单位虽然已采取措施或制定整改方案,但相关工作推进缓慢的,认定为“正在整改”。

(四)被审计单位未采取任何措施强化预决算编制工作,且未采取其他任何相关措施的,认定为“未整改”。

由于账务核算不准确导致的决算编报问题,整改结果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规范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机制的整改结果认定标准。

(一)被审计单位已经采取措施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加强工作监管且没有证据证明违规行为继续存在的;相关制度已经制定、修订并正式印发执行的,认定为“已完成整改”。

(二)被审计单位正在采取措施积极完善相关工作,不规范行为已绝大部分得到纠正的;相关制度虽未正式印发实施,但已经进入发文流程或已通过集体决策的;若完善体制机制的工作被审计单位无法单独完成,但被审计单位已完善内部管理,且向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就完善制度机制进行了积极协调的,认定为“基本完成整改”。

(三)被审计单位虽然采取措施进行规范,但是成效不明显或仍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的;相关制度还在草拟或修改阶段,尚未通过集体决策的,认定为“正在整改”。

(四)被审计单位未采取任何规范措施、未开展制度完善修订工作,也未采取其他任何相关措施的,认定为“未整改”。

第十二条  落实有关政策目标、推进工作进度的整改结果认定标准。

(一)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落实了政策要求、完成了目标任务、推进了工作进度的;因客观原因被审计单位已无法或无需落实原政策要求、完成原目标任务,但已采取必要措施推进了工作进度,或经合法程序合理调整了政策要求或目标任务的,认定为“已完成整改”。

(二)被审计单位已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完成目标,或已积极协调解决了政策实现的主要障碍,工作成效明显的,认定为“基本完成整改”。

(三)被审计单位为实现政策效果和目标任务,虽已采取措施但效果不明显的;因客观原因被审计单位已无法或无需落实原政策要求、完成原目标任务,但未采取必要措施推进工作进度、调整目标任务,或调整目标任务明显不合理的,认定为“正在整改”。

(四)被审计单位未采取任何措施落实政策或推进工作的,认定为“未整改”。

第十三条 规范资产处置和使用的整改结果认定标准。

(一)已完成资产的处置或权属界定的;被违规占用的资产已按程序收回或归还的,认定为“已完成整改”。

(二)资产处置虽未完成,但已经取得重大进展,或违规占用的资产已经初步达成收回、归还协议的;涉及资产权属的相关诉讼结果已确定的,认定为“基本完成整改”。

(三)资产处置未完成,或涉及资产权属相关的协议未达成一致,诉讼结果不能确定的,认定为“正在整改”。

(四)被审计单位未采取任何资产处置措施,且也未采取其他任何相关措施的,认定为“未整改”。

第十四条 消除不良后果、风险隐患的整改结果认定标准。

(一)被审计单位已经采取措施消除了全部不良后果或风险隐患的,认定为“已完成整改”。

(二)被审计单位已采取有效措施,不良后果或风险隐患已基本消除的,认定为“基本完成整改”。

(三)被审计单位虽然采取一定措施,但是成效不明显或仍存在一定不良后果或风险隐患的,认定为“正在整改”。

(四)被审计单位未采取任何相关措施且不良后果或风险隐患仍然存在的,认定为“未整改”。

第十五条 因政策、环境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被审计单位采取了与原整改要求不完全一致的整改措施,但措施合法合规,符合实际情况,且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的,认定为“已完成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应予以追责问责的处理建议的,按照以下分类进行认定:

(一)被审计单位有干部管理权限,已采纳审计建议且已有处理结果的,或已经启动追责程序并开展了必要的调查、核实、取证工作且留存书面证据的;被审计单位虽无干部管理权限,但已将相关责任人线索移送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的,认定为“已完成整改”。

(二)被审计单位对相关责任人正在调查核实中;对相关责任人的线索移送正在办理中,认定为“基本完成整改”。

(三)被审计单位有干部管理权限又未启动追责问责程序且无正当理由的;被审计单位应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理但未移送的,认定为“未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认定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对未纳入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四条的其他整改要求的结果认定,应按照第六条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以新问题掩盖旧问题的;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虽报送了整改情况但无法提供附件资料的,或被发现存在其他虚假整改情形的,认定为“未整改”。

对被审计单位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的行为,审计机关可依法依规采取约谈、通报或提出追责问责建议等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因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文书存在事实错误或重大偏差,审计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不当,导致被审计单位无法完成整改的;未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资料进行审核导致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被审计单位虚报整改结果的,审计机关将按照审计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启动审计执法过错追究机制进行内部追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审计厅本级直接实施和省厅统一组织(授权)市县实施以及纳入省级审计工作报告反映但由市县审计机关直接实施的审计项目整改结果认定。市县审计机关实施的其他审计项目的整改结果认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川文理学院审计处  地址:莲湖校区行政楼5楼5008室
电话:0818-2790255   邮编:63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