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理学院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审核: 时间:2019-06-17 点击数:

川文理[2019]66号


第一条为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保证货物及服务类采购管理工作规范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货物及服务类采购管理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四川文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到校内统一采购限额的货物及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三条货物及服务类采购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实施,采用过程参与跟踪审计监督与项目管理报送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开展专业性较强的货物及服务类采购审计,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条审计处对货物及服务类采购实施环节中的立项,招标准备工作,评标过程等环节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凡达到学校规定的校内统一采购金额的采购项目,根据采购招标职能部门的委托申请,审计处可以出具招标控制价的审核意见,采购招标部门应当按审核意见组织招标。

第六条负责采购招标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将需要审计的货物及服务类采购项目基本情况、初步市场调研情况以及审计所需其它资料报送审计处,接受审计监督。

第七条审计处对货物及服务类采购程序规范性、采购项目实施的效益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八条对校内组织的招标活动,审计处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对在校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活动,招标金额较大的,审计处应对招标过程进行观摩监督。

第九条校内业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及时报送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对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招标活动应及时通知审计处;对审计意见应及时整改落实。

第十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审计法规,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审计处负责解释。


四川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9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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