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理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审核: 时间:2019-05-06 点击数:

川文理[2019]53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工作,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和《四川文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及下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财务收支审计旨在促进学校及下属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下属二级单位,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和参股的企业(公司)等经济实体。

第五条财务收支审计由审计处按学校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审计、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审计、收入审计、支出审计、负债管理审计、专用基金管理审计、资金结余及分配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等。

第七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本单位发展需要。

(二)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四)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四)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依法组织各类收入。

(二)各项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三)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具有相关依据文件。

(四)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收费票据。

(五)是否严格执行应缴尽缴,是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科研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是否真实、合法,并按预算执行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核算和结算是否合规。

(四)是否严格执行财务权限审批制度。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六)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等资本性支出是否在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并按规定报批。

(七)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一条负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核算是否正确、合规。

(二)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

(三)是否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负债风险控制是否有效。

第十二条专用基金、捐赠收入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三)各项捐赠收入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第十三条资金结余及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等情况。

第十四条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反映单位年度财务状况,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的情况。

(三)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管理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可以全面审计,也可以分项抽查审计。

第十六条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第十七条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对于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学校审计处。审计处对落实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后续审计。

第十九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法移送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


第四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四川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9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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