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 审核: 时间:2018-09-04 点击数:

川文理〔201812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强化监督,规范权力运行,防范重大经济活动风险和干部履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在学校党委、学校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党委、行政主要领导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报告,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支持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置独立的内审部门,保障内审部门开展内审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工作条件。学校内审部门为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及所属二级单位和部门实施内部审计。

第七条 审计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协助学校主要领导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对学校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一)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财务会计档案资料、经济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依法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帐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查现场实物;

(四)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学校予以制止;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资料或资产,报经校主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七)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审计成果;

(八)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 审计处应当参加或列席本校及所属单位召开的重大经济决策或经济活动事项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活动的过程监督。

第十条 对于审计事项,学校审计处可以直接实施;也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还可以根据专业程度和工作量大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进行。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经审计处审定,并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重大经济事项的审计情况或重大项目资金的结算审计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进行审定或通报。

第十三条 审计事项来源:校内有关部门的委托、审计处根据工作职责建议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学校临时交办、上级部门交办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程序:

(一)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一般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评价内控制度,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四)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送校长审批;

(五)学校行文制发审计报告、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六)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校长提出申述,校长应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接到申述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处理决定。申述处理期间,不影响审计报告、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执行。

(七)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恪守审计职业道德,遵守内部审计准则。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校支持和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对成绩显著的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请校长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委托审计处对本规定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四川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8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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