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理学院建设工程跟踪审计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 审核: 时间:2016-09-11 点击数:

川文理〔2016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建设资金的有效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对学校大型建设工程全过程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由学校立项文件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修缮工程等。

 

第二章 跟踪审计机构及相关职责

第四条 跟踪审计贯穿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察审计处、基建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协调,相互配合,为审计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开展跟踪审计工作,应尽量做到不影响工程进度。

第五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协调、评价等工作。

(一)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确定跟踪审计项目;

(二)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遴选建库,与基建处、计财处共同抽取被选单位,并报经学校同意,按程序签订委托协议书;

(三)负责跟踪审计工作的协调,处理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审查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和确认;

(五)协调处理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

(六)对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未履行职责和违规操作要及时纠正,并根据合同对其进行考核和处理;

(七)负责对委托项目管理费支出进行审核,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六条 基建处负责协调施工方与跟踪审计人员的配合,共同加强建设工程的管理。

(一)支持和配合跟踪审计工作;

(二)对各阶段需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时、按要求向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相关送审资料;

(三)负责及时签收并落实审计意见,解决相关问题;

(四)将跟踪审计列入工程建设相关合同条款中。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委托合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跟踪审计中,及时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形成详细的审计书面审计资料;

(三)对工程设计概算(包括修正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工程洽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设备材料价格等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或提供咨询意见;

(四)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中有关工程造价控制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查隐蔽工程,参与工程验收;

(六)参与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咨询工作,审计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七)主动做好与基建处、施工方及监理等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促进跟踪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八)定期或不定期向监察审计处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征得监察审计处的指导性意见,并按学校统一要求分阶段出具跟踪审计报告;

(九)收集整理全过程跟踪审计资料,工作完成后移交监察审计处。

 

第三章 跟踪审计主要内容

第八条 跟踪审计主要内容:

(一)设计合同的审核;

(二)设计图纸的会审;

(三)招标文件的审核;

(四)施工合同的审核;

(五)施工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对以下工作进行审计:

1.主要隐蔽工程及工程验收的审核;

2.大宗材料及设备价格的审核与管理;

3.工程进度款的复核;

4.工程变更的审核与管理;

5.工程签证的审核与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印发

四川文理学院审计处  地址:莲湖校区行政楼5楼5008室
电话:0818-2790255   邮编:635000